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无用武之地?
以下文章来源于身边的法律 ,作者黄敏珊
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无用武之地?
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除了早前提到的申请文件和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即内地法律意见书)外,还有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文件需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提交。这些公证认证文件主要是作为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假若死者生前并无遗嘱,这些亲属关系的公证认证文件就更是遗产承办申请中不可缺少的文件!
如果申请人需要在香港申请一名无遗嘱的内地居民的遗产承办手续,其必须提交有关死者的死亡、婚姻、子女及父母状况的公证认证文件。一般情况下,死亡事实需要提交的是死亡公证认证;死者的婚姻状况需要提交结婚证公证认证,或是结婚公证认证;死者的子女状况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公证认证;死者的父母状况则需要提交死者的出生公证认证,或是户口簿的公证认证,又或是户籍证明的公证认证等,每个个案的情况不一,需要提交的文件也可能有所不同。
大家可能会问,我已经就死者内地的遗产办理继承手续,亦已取得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中已清楚载明死者死亡的事实,婚姻、子女及父母的状况,也明确了谁对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那这份《继承权公证书》能否作为替代上述提到的一系列必须文件,单独提交至遗产承办处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答案是不可以!
事实上,遗产承办处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公证文件有明确的要求,除非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且在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还需同时提交其他的证据或是第三人的誓章,方有可能被遗产承办处接纳。因此,拟用《继承权公证书》代替死亡公证、结婚公证及出生公证等公证认证文书,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的,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最终亦未必会被遗产承办处接纳。
当然,如果有某份公证认证确认无法办理的,申请人拟用《继承权公证书》佐证某项有关死者的亲属状况事实的话,我们可以尝试结合申请人可提供的其他证据或是第三人的誓章,争取说服遗产承办处接纳我们的解释。我们曾经处理过一个个案,申请人无法提供爷爷奶奶(死者的父母)的死亡公证,最终我们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继承权公证书》(当中描述了死者的父母早于死者去世),爷爷奶奶的墓碑照片等资料,说服遗产承办处接纳我们提交的前述文件,最终遗产承办处向申请人发出了遗产管理书。
所以说,《继承权公证书》并不是不能作为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证明文件,只是不能想走捷径就用一份《继承权公证书》代替全部所需的亲属关系状况公证文件。可以告诉你,这个捷径可能会让你付出更大的代价呢!
下一期,我们将为大家探讨《亲属关系公证》在香港遗产承办申请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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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黄敏珊: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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